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辦事指南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辦事指南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06月01日發布
一、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基本編碼:0113001000
行使層級:市級
實施主體: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實施主體性質:法定機關
實施編碼:11445300007175903930113001000
數量限制:本事項無數量限制。
服務對象:企業法人,行政機關,事業法人及其他社團組織
法定辦結時限:60工作日
法定辦結時限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承諾辦結時限:18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說明:報告書18工作日;報告表9工作日(依法進行公示時間、需要進行專家評審和聽證的以及技術評估期,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辦理期限內)。
結果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批復
結果樣本:無
辦理結果類型:實施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辦件類型:承諾件
辦理形式: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其他申請方式
支持預約辦理:本事項支持預約辦理。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審批服務形式: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
業務系統:廣東政務服務網
支持物流快遞:本事項支持物流快遞。
聯辦機構:本事項無聯辦機構。
通辦范圍:無
二、受理條件
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予以批準:
1)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2)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域的,是否符合該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3)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使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是否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涉及可能產生輻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能有效預防和控制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4)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于環境質量現狀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是否能使區域環境質量不下降;
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辦理流程
1.窗口辦理流程: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或者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0日內作出審查結果。
4.簽發決定。事項分管領導在5日內簽發許可決定。
5.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下圖
2.網上辦理流程:
無
本事項的網上辦理流程見下圖
3.特殊環節:
無
四、申請材料
默認情形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要求 |
來源 |
填報須知 |
資料下載 |
中介服務 |
1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審申請表 |
材料形式:紙質/電子化 材料分類:申請表格文書 原件份數(份/套):2 復印件份數(份/套):0 |
行政機關 |
無 |
|
|
2 |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材料形式:紙質/電子化 材料分類:其他 原件份數(份/套):6 復印件份數(份/套):0 |
中介服務 |
無 |
|
|
五、咨詢監督
1.咨詢方式:
電話咨詢:窗口咨詢地址:云浮市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咨詢電話:0766-8819152。局機關咨詢電話:0766-8822643,傳真:8861620;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咨詢網址:http://wsbs.yunfu.gov.cn。微信、微博咨詢:無。郵寄地址:云浮市河濱東路250號,郵編:527300。
2.監督方式:
電話投訴:0766-12345
六、窗口辦理
窗口名稱:云浮市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
窗口地址:云浮市云城區城中路111號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生態環境局窗口;
窗口電話:0766-8819152;
辦理時間:上午8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節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駕車行駛至城中路111號。
七、事項收費
本事項不收費。
八、設立依據
設立依據1
法律法規名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改
依據文號:2017年修改
條款號: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條
頒布機關:國務院
實施日期:1998-11-29
條款內容: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共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設立依據2
法律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
依據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條款號: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2003-09-01
條款內容:第三條 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設立依據3
法律法規名稱:《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修訂
依據文號:2015年修訂
條款號:第二十九條
頒布機關: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2015-07-01
條款內容: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存在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環境風險評價的內容。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流域和行業,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或者相關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該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設立依據4
法律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依據文號:2003年
條款號:第二十九條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2003-10-01
條款內容: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設立依據5
法律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依據文號:2014年修訂
條款號:第十九條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2015-01-01
條款內容: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九、權利和義務
1.權利:
無
2.義務:
無
十、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部門: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行政復議部門電話:0766-8988221、020-87533928
行政復議地址:云浮市府前路人民政府七樓、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部門: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部門電話:0766-8983907
行政訴訟地址:云浮市云城區天平路8號
附件: